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法纪观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
二、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计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我局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共同抓。
三、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涉及到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做到公道正派、任人唯贤。
五、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法规进行管理,实行重大开支严格审批。
六、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七、凡涉及到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和重大财务开支等方面的工作,要按有关法规由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年终考核及平时监控结合起来,采取听述职报告、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结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和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并作为对处室、局属单位评优、对干部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实行谈话和诫勉制度。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机关处室及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分管局领导要找其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改正。
十、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情节较轻的,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告诫以及干部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方式处理。
在采取上述处理的同时,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严重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实施责任追究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进行逐级责任追究。